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将《苏平片区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各处室、办事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党政办公室后勤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指导购置。
(一)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条资产大致上可以分为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PPP项目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账。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四)盘盈、接收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可估价入账。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列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单位批准后按折旧后的金额注销。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1.根据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各处室、办事处核对实物,与党政办财务人员核对数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会同财务人员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1.各处室安排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处室固定资产台账,使用动态管理,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确保本处室资产的安全完整;
2.配合党政办后勤人员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盘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1.根据各处室提供的报销材料,登记新增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核实固定资产凭证号。
2.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3.负责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明细账和总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申报流程:各处室、办事处购置固定资产后,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处室、办事处资产管理人员保管,一份由党政办报销材料审核;
(1)单位内部各处室间固定资产的调动,各处室、办事处自行填制《固定资产交接表一》,一式两份,各处室、办事处资产管理人员保存并变动资产管理台账;
(2)单位与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调动,各处室、办事处需上会,并填制《固定资产交接表二》,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处室、办事处资产管理人员自行保存,一份交由党政办财务人员调整固定资产系统(需附上会材料);
3.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申报流程:各处室、办事处报废固定资产,应向党政办后勤人员进行申报,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由后勤人员收集各处室的处置申报表并统一上会后方可进行报废。报废后,由党政办财务人员调整明细账和总账。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1.单件价值在5万元(账面原值)以内(含5万元),或者批量价值30万元(账面原值)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各处室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由党政办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方案,报片区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2.单件价值在5万元(账面原值)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30万元(账面原值)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各处室填写处置申报表由党政办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方案,报片区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3.单件价值在20万元(账面价值)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账面价值)以上的资产处置,以及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国有资产处置,各处室填写处置申报表,由党政办报片区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批。
4.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证明,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时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以物对账、 以物查账、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 符、账表相符。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账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账,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账。
5.党政办对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每个资产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善。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的,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提出资产损失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因个人问题导致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各处室、办事处应明确责任范围内资产的管理职责,资产管理人员对各处室、办事处公用资产负责,各使用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需经处室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需经处室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四条不得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政办加强对各处室、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同时对处室、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定期培训与业务指导。
3、处置方式包括 无偿转让、调拨、捐赠、出让、出售、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